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种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