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列领域种业相关的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