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市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种业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业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领军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以及具有资源、品种和模式优势的企业。支持种业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股份合作、股权激励、上市挂牌等方式扩大规模。鼓励国内外种业领军企业在本市落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