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育种创新第十一条有效支持种业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育种研发机构和平台,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和种业创新研发中心,开展育种联合攻关、集中攻关等创新合作,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