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业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专业服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种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和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促进良种繁育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