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鼓励将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有机结合开展育种创新,支持设立生物育种研发机构,支持生物技术企业提供基因测序、数据分析、基因编辑等育种服务,促进生物育种技术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