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加强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人文价值,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建设古树名木公园、教育基地,开展自然、历史、文化教育等体验活动。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