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探索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保护管理模式,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的花、叶和果实等。

利用古树名木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