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名录。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划定保护范围:

(一)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

文物保护场所等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划定。

对古树名木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重新认定,并将重新认定结果通知异议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