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养护责任人签订捐资、认养协议,享有协议约定期内的署名权、冠名权和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