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每年巡查一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巡查频次。巡查应当建立完整的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名录中的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养护措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