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桑树、梨树、枣树等经济林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做好保护工作;养护责任人应当结合树木生长特征和环境,加强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