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每株古树名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现状,制定可行性保护方案,根据差异性保护需要为古树名木设置固定支撑架、防护围栏、排水沟渠等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伤、病虫害或者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应当及时救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