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为古树名木设置并悬挂保护标牌,保护标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挂牌单位、挂牌时间等内容。保护标牌按照省统一规定制式制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