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的,应当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