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急救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院前急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院前急救知识普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