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三条有效院前急救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