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十条有效发现患者需要急救时,鼓励现场人员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看护等方式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