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的呼叫线路和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必要时,可以对现场救护进行电话指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