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官方网站上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