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