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规定的事项不明确;(三)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五)其他不规范或者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