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三)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五)其他不规范或者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