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明确处理方式、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