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