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起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