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四)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