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