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