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精神、法律法规规定、时代要求以及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内容,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