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
(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债务、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