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二)违反规定滥发证、照的;(三)非法暂扣农业机械或非法吊、扣证件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