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二)违反规定滥发证、照的;

(三)非法暂扣农业机械或非法吊、扣证件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