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