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