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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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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不得随意增大下泄流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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