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是本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汛前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度汛计划,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对河道堤防工程、抢险物料、通讯线路、照明报警设施、观测设备、抢险通道及抢险队伍等进行全面检查。汛期应掌握好水情、汛情,加强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