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清障后的河道,应当立标定界,加强管理,保持行洪、输水畅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