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