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等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