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堤防上已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国家防洪标准要求的,原建设单位应负责改建,废弃的应当负责清除并回填加固,保持河道的原有效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