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河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河道防洪、输水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