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