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