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保存原始档案资料并予以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