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商事调解管理制度,对商事调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商事调解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商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保障商事调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