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