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