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展商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高效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