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当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业务指导,引导商事纠纷通过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