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商事调解发展予以财政支持,用于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加强商事调解现实需求、发展形势等研究,支持引导相关行业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发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商事调解员定期培训、建立商事调解人才库等方式,加大对商事调解人才的培养力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